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南山食品企业顾问汇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形式与几种擅自篡改审批内容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广告宣传 |928人看过

 违法广告的形式

保健食品广告在形式上违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或使用过期或虚假的广告批准文号。通过汇总分析浙江省2008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名单显示,半数以上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属于未经审批擅自发布。

另一方面是擅自篡改审批内容。随意修改广告词和影像,夸大功效进行商业欺诈,牟取暴利,误导广大消费者,危害群众健康。如“黄金搭档”广告曾篡改经审批的广告中带有“祝愿”性的用语,在广告中声称服用黄金搭档后,对各种人群的防病、健身、美容、补充维生素等需求都绝对有效果。

擅自篡改审批内容一般又包括以下几种:

——扩大保健功能,甚至宣传治疗疾病作用。一些保健食品广告使用医疗术语,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保健食品属于药品。如“增强免疫力”类的保健食品,通常被宣传成可以治疗、治愈各种恶性肿瘤;“辅助调节血脂”、“辅助调节血糖”类的保健食品,通常被宣传成可以治疗、治愈高血脂、高血糖。

——扩大适用人群。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量,往往擅自扩大适用人群。例如,康欣胶囊把经监管部门审定的适用人群“血压偏高者、血脂偏高者”擅自扩大为“四高人群”,宣称其适用于高血压、高血脂、高血黏和高血糖人士。

——断言或保证产品功效。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但是许多保健食品广告中都违规出现了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极易误导消费者。例如,参杞康口服液广告中含有“3天一瓶、科学洗肾、奇迹出现”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

——未标明应标注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把保健食品当药使用会贻误病情,但是部分商家在发布的广告中未标明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等字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