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如何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争议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应如何处理?
对有争议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负责人支付。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应如何处理?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