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组织形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责任制度和利益机制,投 资者的风险则不同。比如个体工商户必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企业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例外)的合伙人也必须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 业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体或普通合伙经营亏损时,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个体户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之外的其他财产偿还债务。
与此相反,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经营失败时,公司的债权人一般无权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公司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组织、规范财务流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甚至必须进
行年度审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将会遭受严厉的处罚,而个体工商户及合伙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需要提及的是,需要严防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就是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如几个公司之间财产、组织、人员、经营业务相互混淆,则可能被法院判决各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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