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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食品超市顾问律师谈应加强超市冷冻食品的监管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65人看过

消费者一般认为,超市购物环境好,商品种类齐全、更新快,通常没有过期商品、“三无”商品,这也是一些基层监管人员的看法。事实上,一些超市销售的冷冻食品存在不少问题。

1.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

执法人员在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速冻饺子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09年2月3日,在零下18摄氏度保质期为12个月。执法人员向超市工作人指出该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超市工作人员却称速冻饺子在零下18摄氏度冷柜中储藏不可能变质,即使超过保质期食用后也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执法人员向超市工作人员说明,在冷冻情况下食品性状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但如果冷冻时间过长食品就会丢失营养成分,丧失食品应有的用途,背离了商品等价交换原则。

2.冷冻预包装食品无标签,冷冻散装食品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执法人员在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白条鸡用塑料袋包装,并将口扎紧放在冷柜中,塑料袋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在调查中,该超市负责人称这批白条鸡属于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在商品的外包装箱上,但该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所称外包装,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明该批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另一家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冷冻散装鲫鱼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超市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散装食品应当标明以上信息。

显然,上述两类情况都是违法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以现代化物流配送方式为经营模式的超市也不例外。实际上,超市经营者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从不正当渠道购进不合格商品欺骗消费者。执法人员应当加大对超市的监管力度,切实肩负起《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的责任。

此外,深圳顾问律师刘志鑫认为,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使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同时,还应帮助消费者熟悉《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规定和食品消费常识,使他们能够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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