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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42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0条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界定,所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由此可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量要素是最低销售金额5万,这里的销售金额,是指实际销售金额,也就是犯罪既遂的销售金额,但是本罪同样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也就是生产伪劣产品尚未来得及销售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犯予以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当中,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刑法中的伪劣产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伪劣产品主要包括: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不合格的产品;

(4)失效、变质的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方式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破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刑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进行处罚。我们想告诫企业界的朋友,生产、销售产品一定要把好质量关,无论何时何地哪个环节,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都必须充分重视起来,在这个方面,三鹿奶粉就是一个比价典型的例子,企业一夜之间倒闭,相关责任人被抓,我们暂且不论法院的判罚适当与否,但是问题的根子出在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不力上,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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