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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食品顾问企业不签劳动合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策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84人看过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时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此规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超越签约时限,企业要向员工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即每月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企业不履行签约义务逾满一年会导致永久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关系自然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顾问律师刘志鑫建议食品顾问单位

(一)重视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化问题,不论是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

(二)先签合同后用工的就业方式可以充分避免签约时限届满问题。如果企业的就业惯例是用工之后再签约,则人力资源部门需注意签约时限的届满问题。

顾问律师刘志鑫提示:员工证件、考勤记录以及工资发放凭证(比如工资条)是企业用工最明显的证据材料,法律实践中,企业用工之日一般以这些证据材料的起始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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