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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94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企业因经营困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比较高的,需要严格遵守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同时,企业应注意保存所进行的各项程序的书面材料,用以证明程序的合法性。尤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

如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即使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也要保留协商的书面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在致使劳动不能履行的情况发生时,试图通过协商变更协议,但最终未能达成新协议,如,企业与职工的协商会议记录,职工拒绝企业换岗建议的信件等。若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变更协议协商过,则会认定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与劳动者协商的义务,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本案中,如果A公司能够在协商过程中保留充分的书面记录(如:会议记录等)证明A公司曾经与曹某协商沟通的过程,将有利于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企业应提前将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

虽然,用人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需经工会同意,但是,通知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单位不履行通知义务,则将会被认定解除程序不合法,构成违法解除,面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则应通知上一级工会,如街道工会等。企业应保存工会会议书面记录,证明其以按法律规定进行了情况说明的程序。结合本案,A公司如果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工会的义务,应当保留相关凭证(如:快递送达证明)等。

(3) 用人单位需明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如,需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单位可以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向其他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单位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证明等。因此,如果本案中A公司可以在仲裁审理阶段提交2009、2010、2011年A公司财务审计报告、A公司发至业务合作伙伴的关于连年亏损及停产的通知等证据,相信会对证明A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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