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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批号被涂擦案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016人看过

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批号被涂擦,只剩生产日期,使得批号信息不完整,这种情况虽然是经销商(批发商)的串货行为,但反映的是食品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规定。因此,工商机关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深圳刘志鑫律师法律分析】:

(一)问题本质决定工商部门应该管辖。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批号被涂擦,只剩生产日期,批号信息不完整,虽然涂擦生产批号,表面上看是经销商(批发商)的串货行为,工商机关不应查处,但问题本质是超市、食杂店等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对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作出明确规定,工商机关有权查处。

(二)法律法规规定工商部门有权查处。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实施意见》(工商食字【2011】172号)文件规定“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分别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批次......”。由于投诉所反应蒙牛牛奶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生产批号被涂擦,反映了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的法定义务,工商机关应予以查处。

(三)《食品安全法》职责分工决定工商部门应予以查处。虽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指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但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批号被涂擦,并非没有标注,且标注是按规定标注的,看似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质是经营者在进货时未进行查验,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工商部门有权管辖。对于观点二,虽然认为工商部门有权管辖,但把违法的事实定性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是错误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是针对生产者的,即生产者在标签标注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如果把问题本质认定为未标或未按规定标注,明显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生产商标且按规定进行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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