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日常交易中会涉及到签订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那么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一旦对合同的风险未能及时发现并控制,那么企业将面临的很有可能是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预料的法律责任。下面暂提出五个方面的问题,以供参详。
一、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肃的,极易引起争议。在经济活动中除非立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即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因为不识字而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力加以避免。
(1)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效。
(2)合同的内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问题。
(1)合同的签字盖章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第二,合同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第三,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
(2)合同的公证和鉴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或到鉴证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三、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有关合同效力应注意下列问题:
(1)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形: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导致法律不予认可其效力或不认可其约束力的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可撤销的情形: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5)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预付款问题。
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预付款有以下几个特点:(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限制;(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预付款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在于:(1)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2)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这里企业必须要引起重视的是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所以,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诈骗分子通过收取预付款进行诈骗,支付预付款一定要谨慎从事。
五、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1)是选择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2)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法院管辖条款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