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这种猖狂的扫荡式打假,以及部分职业打假人对金钱利益的盲目追求,使得许多职业打假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其法律正当性正在普遍受到质疑
蝗虫式打假诟病多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两个月以前的一项统计表明,该院自2010年以来处理的789件消费者纠纷案件当中,接近70%的案件中有职业打假人参与。
罗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有培介绍,这几百个案件中,总是有几张熟悉的面孔,或为原告,或为代理人,他们广种薄收,经常同一时间打好几个官司,均是以产品瑕疵为由要求索赔。
职业打假人不止是法院的“常客”。据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区分局统计,2010年接到的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13起,占全年此类案件的38.2%;2011年接到的此类案件共12起,占全年的33.3%。这已经是一个很高的比例。
最具争议的是职业打假人“闹”的手段。许多职业打假人的公司都雇用一批“线人”,潜伏到目标厂商的内部,进行调查、取证。但这种类似于私人侦探的调查行为,事实上,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得到认可,他们习惯采取的安装窃听器、摄像头,或者假冒执法部门公务人员身份等等行为,也都有违法的嫌疑。
罗湖区法院的郑有培法官介绍,该院近两年的几百起由职业打假人参与的消费者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还不足两成。其中还有一些是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这侧面体现了,许多职业打假行为在法律的评价下都是不过关的。
另有法官表示,即使胜率极低,也无法阻挡这些职业打假人的热情,“消费者纠纷这类简单民事案件起诉成本很低,他们交了25元的起诉费就可以将厂商拽进法院,他们的优势在于时间和精力,可以拖住厂商打持久战,而厂商通常耗不起。”
正是因为这种猖狂的扫荡式打假,以及部分职业打假人对金钱利益的盲目追求,使得许多职业打假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它们的法律正当性正在普遍受到质疑。
是不是消费者?构不构成欺诈?
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以赢取的索赔为生,已经远离了“消费者”的概念。而且他们的知假买假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给社会经济也带来很大困扰。
职业打假人为了索赔而购买商品是不是“消费者”?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持续争论不休。从实务上看,大多案例都承认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买商品是为了牟利,而不是用于生活消费,王利明表示不认可。“消费和消耗有区别,职业打假人‘使用’有瑕疵的商品实现索赔,就是一种支配行为,他们利用了商品有瑕疵这种特殊属性。”
公众对职业打假更多的争论还在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后,还能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商家欺诈为由要求其进行“假一赔一”赔偿?
购假索赔所依据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假一赔一)”经营者的欺诈是索赔的前提。对于“欺诈”的定义,学界就曾掀起过轩然大波。
根据一些学理解释,“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可能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决定的行为。被欺诈者是否受欺诈所瞒骗在所不论。所以,许多职业打假人认为,无论买假货的人是不是明知商品为假,都不能免去经营方欺诈的事实。
早期的职业打假人,包括王海,曾经都采取过一种打假方式,就是:先买少量商品拿去鉴定,鉴定为“假”以后再去买大量同样的商品,一并要求赔偿。但是随着实践发展,司法机关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知假买假”,逐渐不再支持打假人的诉求。慢慢地,职业打假人也意识到这种做法行不通,所以现在的打假都不再采取这种方式,他们开始在买商品之前就弄清楚商品的质量问题,然后一次性购入,避免被认定为“知假”。
职业打假人通常是四面楚歌,不法厂商、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甚至民众都能成为他们的“敌人”,人身安全始终是个问题。因此,有专家呼吁,我国在民间打假领域应该尽快立法,将这批以打假谋生的人纳入到法治监管的范畴中来,例如认可职业打假公司、设立职业打假门槛、规范职业打假行为等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