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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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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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热的二手房买卖如何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19人看过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1、契约即法。双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拒绝继续履行,不仅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同时仍需继续履行。

2、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卖方并不当然有解除合同权利,合同亦不当然自动解除,卖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可能会被认定“一房二卖”、根本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

3、卖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接受买受人分期付款的,应将付款日期及条件约定明确,将违约认定的程序设定简单明了,将违约责任的后果及接触合同的程序设定清晰,比如可以“短信通知双方认可的手机联系方式”达到接触合同的目的。对卖方而言,付款期限及解约条件约定不清,可能导致售房合同签订后,长期得不到履行,尤其在需要卖房回款另有急用的情况下,往往无法在短期内解除合同,造成进退失措,左右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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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手房交易双方约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双方应先核实是否符合公证办理的条件,如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房屋,虽可以进行合法交易,但却可能无法办理公证,在此情况下如何履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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