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的法律效力影响夫妻关系和子女成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13人看过

全深圳婚姻家庭顶尖律师刘志鑫为您做出最专业的法律分析以及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详情请致电或直接来龙新律所来访,以便更快的解决您的法律困扰!离婚的法律后果 又称“离婚的效力”。指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所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变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发生以下后果:

(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即基于夫妻身份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之而当然消灭。

包括:

(1)相互扶养义务的解除;

(2)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消灭。在我国,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后,当事人双方不再互为配偶,即丧失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每一方都无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3)双方均取得再婚自由的权利。依登记程序离婚的,自领得离婚证之日起允许再婚;依诉讼程序离婚的,自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允许再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清偿。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与此相联系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告结束,由此产生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对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

(三)子女的抚养教育。婚姻关系因离婚而消灭,但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某些变化。离婚给子女的抚养教育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主要涉及到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随谁生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分担、数额多少、给付期限和办法以及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与子女的切身利益和父母的权利义务的行使有着直接关系。

结尾温馨提醒您:以上分享以及分析皆为顶尖婚姻家庭律师刘志鑫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能给予您带来帮助!更多详情请多关注“深圳刘志鑫律师”,网络无所不在的为您提供帮助!有困难来龙新律师所来访“刘志鑫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