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以上规定。
“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以上规定,因与新《婚姻法》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该规定自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归还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结婚仅一个多月,丈夫向妻子“借”了4万元,并立下借据一张。离婚时,妻子持借据要求丈夫归还。然而,妻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4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对半分割。
夫妻结婚仅一个多月,丈夫向妻子“借”了4万元,并立下借据一张。离婚时,妻子持借据要求丈夫归还。然而,妻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4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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