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告期未满挽回婚姻上诉是“救命稻草”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72人看过

案情回放

费先生外出做生意多年音信全无,其妻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费先生送达传票后,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的,该判决也经公告送达。

公告期内,费先生得知此事,来到法院表示不想离婚,法官向其直接送达判决书后,告知费先生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费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不准其妻与费先生离婚。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可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既包括传票,也包括判决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60日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一审判决的60日公告期未满仍为未生效判决,费先生可以要求法院向其直接送达离婚判决书,并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离婚判决。但如果超过60日公告期,一审判决就为生效判决,费先生与妻子正式离婚,不能再上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