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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婚外情”保证书法律上是否应该有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21人看过

案件回放:

刘女士与王先生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女士便发现丈夫有“婚外情”的情况。刘女士与丈夫王先生摊牌后,王先生立刻向妻子刘女士求饶,并出具了“婚外情”保证书。这份保证书的内容为:“本人从今往后保证不再与情人往来,若违反承诺,全部家产归女方所有。 “婚外情”风波之后,夫妻二人的感情开始逐渐疏远。王先生不甘寂寞,很快便与情人又恢复了往来,二人偷情的情况被刘女士再次发现。之后,刘女士提出离婚,要求按照“婚外情”保证书的约定,全部家产归其所有。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夫妻财产平均分割。

案件争鸣:

该案中,就王先生出具“婚外情”保证书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具有合同性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家庭财产应该归刘女士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王先生的“婚外情”行为有违《婚姻法》的规定,但刘女士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故该保证书无效。

深圳知名律师刘志鑫解析:

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婚外情”保证书应该有效。《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刘女士与王先生作为平等主体,基于双方意愿而对财产归属做出约定,他们的意愿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他们之间的保证书应该合法有效。

其次,“婚外情”保证书应该可以适用《婚姻法》。我国《婚姻法》仅对当事人就夫妻财产的约定作了规定,对婚姻忠诚协议并没有规定。本案中,“婚外情”保证书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而生效。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约定其归属,也可以在离婚时通过协商达成分割协议。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财产归属协议产生拘束力:第一,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财产进行约定;第三,财产约定合法,并不超过夫妻所享有财产的范围;第四,约定内容比较明确;第五,不违背强制法。夫妻在约定中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据此,“婚外情”保证书可以适用《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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