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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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前单方赠与女儿财产继父能否要求撤销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22人看过

继父与再婚的妻子共同将妻子的亲生女儿抚养成人并帮助女儿成家立业。妻子去世后,继父却发现妻子生前赠与亲生女儿巨额财产。为此,继父与继女围绕妻子生前赠与继女的巨额财产爆发了激烈的争夺之战,最终到法院打起了官司。那么,妻子生前赠与继女的财产,继父能要求返还吗?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的一审判决,从司法层面给予了回答。

母亲生前赠女三十万

现年58岁的乔玉良是江苏省苏州市人。1995年11月,离异单身的乔玉良经朋友介绍,与同样离异的万红梅女士登记结婚,重新组成家庭。当时,万红梅年仅12岁的女儿凌珊也随母亲一起搬进了继父乔玉良的家中,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

乔玉良离异多年,长期独自生活让他倍受煎熬,组成新家庭后,他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和久违的亲情,对妻子万红梅疼爱有加,对继女凌珊视为己出,呵护备至。虽说经济并不宽裕且困难不少,乔玉良在生活中仍十分重视对继女的教育。多年来,他和妻子节衣缩食,含辛茹苦,尽力保障女儿求学的必要开支,同时确保女儿衣食无忧,让女儿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与和睦。乔玉良还十分注意与女儿沟通、交流,相信并尊重女儿,双方建立了深厚的父女感情。为了给女儿的将来一个保障, 2003年,乔玉良和妻子商量后,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两全保险,每年投保费为2万元,妻子万红梅为投保人,继女凌珊为受益人。让乔玉良夫妇感到欣慰的是,凌珊不仅懂事还勤奋好学,先后以优异的成绩顺利完成了中学、大学学业。大学毕业后,乔玉良又央亲托友,帮继女凌珊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

可是,当全家人憧憬着美好幸福未来的时候,一个噩耗从天而降,打破了家庭的和谐与融洽。

2007年2月,万红梅因身体不适到医院看病,经医生诊断,她已身患绝症。得知自己的病情后,万红梅最舍弃不下的就是女儿凌珊,她决定尽早对女儿的将来作一个安排。为此,万红梅除留下少数现金应付基本治疗外,分批将家中的现金存入农业银行与中信银行,连同家中原有的存款,存单共11张,数额达26万余元。

2007年5月10日,万红梅感到体力不支,她拉住女儿的手交待了自己在中国银行苏州市城中支行租保管箱的事,告诉女儿以后保险箱由其管理和处置。万红梅说:“妈妈现在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你了。在妈妈走前,很想看到你结婚成个家,那样妈妈走得也会安心。”

2008年5月初的一天,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在继父乔玉良的操办下,凌珊和男朋友走进了婚姻殿堂。2008 年5月25日,万红梅再次将女儿凌珊叫到病床前,交给女儿“赠与书”一份,表示将“本人名下全部存款与保险”赠与女儿凌珊。

2008年8月23日凌晨,万红梅告别了人世。

继父索款不成起纷争

处理完妻子的后事后,考虑到不能因为妻子的遗产影响自己与继女的亲情,乔玉良决定先把家中财产清点一下,然后就妻子的遗产分割和继女协商解决。可是,让乔玉良没有想到的是,家中11笔近26万元的存款以及妻子工资卡上近4万元工资悉数不见了踪影,而在银行取款记录上留下的取款人签名全是继女凌珊,且取款时间均在妻子万红梅去世之前。

凌珊为何能取走自己和妻子的所有存款?难道妻子和继女早就串通好了?不,这是不可能的!凌珊虽然不是自己亲生,但这十多年来,自己对凌珊倾注了作为父亲所有的爱,尽到了一个父亲应尽的职责,妻子生病期间,自己也是无微不至的护理,妻子和继女不应当对自己如此无情,乔玉良决定向凌珊问个清楚。然而,让乔玉良无法接受的是,凌珊告诉乔玉良,所有财产都是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同意返还所取的钱款。对于凌珊所说的事实,因万红梅已经去世,乔玉良无法证实。但不管凌珊说的是否是事实,对于凌珊的做法,乔玉良认为无论在道义上还是法理上都无法接受。

综上所述,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夫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与另一方协商。万红梅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未取得其丈夫乔玉良的同意,而且凌珊接受赠与为无偿受赠。因此,乔玉良要求凌珊返还受赠财产并无不当,而且其要求凌珊返还财产的份额也没有超出受赠财产总额,应予支持。对于凌珊提出的乔玉良与万红梅尚有其他共同财产未经处理的意见,本院认为属双方之间的继承纠纷,凌珊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2009年3月19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 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06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凌珊一次性返还乔玉良人民币1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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