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儿子能代替父亲提起离婚诉讼吗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1241人看过

再婚后,丈夫患有精神病,其儿子能够代替父亲提起离婚诉讼吗?下文刘志鑫律师结合咨询问题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再婚丈夫患有精神病 其子要代父起诉离婚】

蔡女士咨询:2005年,我的丈夫去世,后与丧偶的王某结婚,但一直遭到王某儿子的反对。2012年,王某患上精神病,一直由我悉心照料。现在,王某儿子提出要担任他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父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我离婚。请问小王可以这么做吗?

刘志鑫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担任监护人。你作为王某的配偶是王某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他人是不能代为履行的。小王是没有权利以其父亲的名义提出离婚诉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