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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花一现”的跨国婚姻缺席审理解散婚姻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52人看过

办理结婚手续操劳中国驻日本大阪总领事馆,离婚诉讼文书送达惊动国家司法部。巴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跨国离婚案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

2006年6月,巴东籍女子庄某经他人介绍,与日本国大阪籍男子森川晴彦相识恋爱。同年9月8日,日本国大阪法务局签署证明书,证实双方的婚姻状况,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予以认证。同年9月15日,庄某与森川晴彦在湖北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生活。领取结婚手续不到1个月时间,森川晴彦以回日本为庄某办理出国手续为由离境回国,自此再未与庄某联系,庄某也联系不到远在异国的“夫君”森川晴彦了。

姻缘难续,庄某于2007年11月27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森川晴彦离婚。法院受理庄某的离婚诉讼后,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涉外程序规定送达相应诉讼文书,湖北高院又将相应材料报司法部,司法部将材料翻译成日文后按涉外文书送达条约规定转日本国相关部门。2008年6月16日,日本国大阪地方裁判所向中方出具无法送达的证明书。通过外交途径无法送达相应文书后,巴东县人民法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送达的司法解释,于同年10月6日采用公告方式,为日本国大阪籍男子森川晴彦送达诉讼文书。在按法定程序完善相关送达手续后,巴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森川晴彦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与森川晴彦短时间相识后即确立恋爱关系,且登记结婚后,一直未在一起生活,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森川晴彦离境回国后,再未与庄某联系,双方夫妻关系的现状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据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准予庄某与森川晴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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