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军人和怀孕女子的在离婚诉讼中的特殊保护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81人看过

在离婚当事人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时,诉讼离婚便是不二之选!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者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在离婚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具有特殊的地位或者条件,应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例如与军人离婚,军嫂须经得军人的同意才能够提起诉讼,除非军人具有重大过错!另外,怀孕的女方作为弱势群体,男方若提起离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方能提起!

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的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和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规定。

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或者又其他其情形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是指在此起家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事由,已经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