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罗先生2014年11月26日入职深圳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普工。因公司拖欠工资,便于入职不久后的2015年月12日离职,刘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公司没有与罗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工资也是现金发放。所以,罗先生所掌握证明其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仅有一张工作证,但是工作证上加盖的是“行政专用章”。在我国,“行政专用章”不用在公安部门备案,故不具有证明效力!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刘律师成功帮助罗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
深圳龙华新区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终局裁决,由公司支付罗先生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535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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