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以疫情防控为由单方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答: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均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虽然该通知系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保护,但其本意即为维护非常时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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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人看过职工患病休息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115人看过工资约定“留白”后的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100人看过“承包协议”认定为劳动合同的风险承担主体。
149人看过名为“个体户”实为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