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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平台的法律性质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3日分类:摘自网络浏览:403次举报

目前,诸如“水滴互助”、“轻松互助”、“相互宝”之类的网络互助平台越来越多,该类网络互助平台典型的运作模式为:成为平台会员,定期支付小额款项,该款项会捐助给生病的其他会员,当会员自己生病时,别人则同样为他进行捐助。

网络互助平台凭借其网络简便性、准入门槛低、公益性等优势吸引大量群众加入并广泛传播。很多人以为,该类平台提供的网络互助产品属于保险产品,或者属于互助保险,安全可靠,但实际上,该类互助产品并非保险产品,并且其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资金风险、道德风险以及经营风险等。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某些网络互助平台为大量吸引会员,存在违规宣传和违规经营现象,甚至涉嫌变相或实际经营保险业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互助计划名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或诱导社会公众产生获取高额保障的刚性赔付预期,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违规开展保险运营活动。

二是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和挂钩,混淆保险产品与互助计划的区别。

三是打着“保险创新”、“互联网+保险”等名义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四是宣称互助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

五是以互助计划名义收取保险费并非法建立资金池。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发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因此,互助保险在本质上属于保险范畴,而互助产品本质上并非保险,所以也当然不属于互助保险。

对此,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发布的《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进一步明确提示,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部分“互助计划”经营主体借保险尤其是借相互保险名义进行公开宣传、销售,存在诸多潜在风险。社会公众应警惕以相互保险名义骗取钱款。

综上而言,互助计划经营主体目前并未被纳入保险监管范畴,网络互助产品也并非保险产品。应警惕部分互助计划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甚至可能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一旦平台发生问题,不仅相关承诺难以履行,会员的资金安全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互助平台的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也不尽完善,极易引发纠纷,有一定潜在的风险。

因此,不论是基于公益目的,还是从自身保障的目的出发,都建议公众谨慎选择互助平台,谨慎购买互助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风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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