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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一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前置程序吗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5次举报


股东未经清算占有公司土地使用权引纠纷

2011年7月,政府向江南孔雀园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坐落于某公路东侧10408㎡土地使用权人为江南孔雀园公司,地类用途为商业、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该地块地处农村,不在城市规划区内)。2012年5月,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江南孔雀园公司由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变更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由某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徐某个人。江南孔雀园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徐某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均为100万元,徐某持有江南孔雀园公司100%股权。同日江南孔雀园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其中载明: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有权依法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2013年3月徐某与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其持有的江南孔雀园公司股权以37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乙方,将转让的公司总资产列表附件;协议明确转让财产不含上述土地,双方约定该土地使用权归徐某所有;关于公司债权债务处理进行了约定。2013年4月经工商局核准,江南孔雀园公司股东由徐某变更为吴某,吴某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登记为100万元,吴某持有江南孔雀园公司100%股权。涉案土地一直未开发由徐某方面看管。

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后徐某多次要求吴某协助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未果。徐某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应归其所有,故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请求判令吴某及江南孔雀园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其名下。

清算是一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前置程序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进行了列举,有四种情形,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一人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仍继续存在,没有解散,仅发生股东变更。在法定事由外公司进行清算具有其特殊需求和自主性,一人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财产或股权,可以自主进行清算或经受让人要求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法律后果由清算人负担。一人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其股东有密切的关联性,转让或受让股权是当事人有目的的和预见的行为,相应转让协议经过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一人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公司的财产增减、债权债务负责,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处置公司财产转让股权不能一概而论构成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如果有证据证明构成“滥用”,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各部门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股权转让的合同相对人之间除了依法解除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外,不能有违交易诚信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出尔反尔”。即使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公司被原股东公司的大量债权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抗辩或追偿,维护交易是市场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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