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818666283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认定”与“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比较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7次举报


《意见》与《婚姻法》解释对案例的处理结果不同,是因为各自的法理基础及价值取向不同。如果当事人的证据比较充分,《意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则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实质正义。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按《意见》处理,则必须证明夫或妻个人所负债务确用于夫妻共同需要或配偶一方也分享了该债务利益。该证明责任对债权人来讲是积极事实,可以举证证明,但对债务人配偶来讲是消极事实,难以举证证明。因此从证据理论上看,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要更为合理。但对于债权人来说,其作为外部第三人又如何能够控制债务人是否会改变债务用途又如何证明夫妻内部是否使用了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需要或其配偶是否分享了该债务利益若债权人对此缺乏举证能力,《意见》就将陷入两难困境。新《婚姻法》及其解释运用证据学上的“推定”原理解决了此司法操作难题,避免了诉讼中繁琐的证明活动,具有现实司法意义,体现了形式正义。但如果第三人握有的证据非常充分,能够证明以夫妻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者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在不能证明两种法定除外情形下,仍要承担败诉后果,则有违实质正义。

 

人类认识活动的客观规律和真理相对性决定,在民事诉讼领域,人的认识只能是用证据证明逼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司法的过程也只能是以“客观事实”为终极目的,以“法律事实”为手段渐次实现。所以,对于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应将“认定”与“推定”各自的优势相互结合,趋向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从而构建完善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

以上文章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武汉离婚律师刘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186662832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4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7次 (优于99.7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145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541篇 (优于99.78%的律师)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154153 昨日访问量:253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