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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A与边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88-梁某某与边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朔中民终字第8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X,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X乡X村, 委托代理人李勇,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某X,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X乡X村X区X排X号, 上诉人梁某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X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梁某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梁某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福 审判员赵彩兰 审判员李中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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