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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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该怎么维权?

发布者:王丽侠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275人看过

你和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大家都知道劳动关系可以到劳动局维权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那么对于因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是怎么维权的呢?

一、案情介绍

20177月初,原告陈某通过被告刘某的招聘广告到被告经营的饭店工作,双方未签相关合同,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201710月原告提出辞职,被告拖欠原告两个月的工资,经多次协商无果,陈某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刘某辩称,2017719日,原告在我经营的二道村农家饭庄上班,我的饭店合伙人给原告定的工资是每月7000元,原告干到928日,原告的工资都开了,不拖原告工资。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719日至2017928日,陈某刘某经营的二道村农家饭庄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月7000元。期间,刘某支付陈某7000元工资。

 

三、法院判决 

院认为,陈某刘某经营的饭店任厨师工作,与其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关系。陈某刘某提供劳务后,应当获得劳动报酬。现刘某拖欠陈某一个月零十日的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给付义务。刘某辩解不拖欠陈某劳动报酬,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给付原告陈某劳动报酬933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分析说法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此,如果双方产生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等法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而无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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