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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刘某、罗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2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经被告罗某、刘某某担保,并由罗某从中转交,被告刘某借得原告赵某现金,并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被告刘某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诉请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依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为300000元×2%×58个月=348000元(含已付114000元);罗某、刘某某在借据担保人栏后签名,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属连带保证,借款逾期已近4年之久,明显超过保证期间,故原告赵某诉请罗某、刘某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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