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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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过节费的个税处理规定是什么?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经济仲裁 |317人看过


一、春节过节费的个税处理规定是什么?

春节过节费的个税处理规定是和平时的工资一样纳入到一个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围之内进行一个扣税,过节费一般是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于正常工资之外发给员工的额外收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税务部门的解释,过节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即过节费税收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

二、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吗?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福利比较好的,逢年过节的,会发给员工一部分过节费。

对此,有的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就以已发放过节费为由,用过节费代替加班费。其实,这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属于单位的福利待遇,与劳动者是否加班无关。

从法律意义上讲,过节费是一种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

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这是一种法定支付义务。所以过节费不能冲抵加班工资。

三、节假日加班工资需要缴纳个税吗

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而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日常生活当中,可能有一些单位他们的福利待遇是比较好的,所以过年过节的话都会发放一些员工的福利费用,最主要的就是一些节假日的过节费过年费,在这种情况之下,过节费过年费必须要进行一个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这才符合个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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