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盗窃罪法院怎么判
2012年8月,为谋取不当利益,情人关系的郑某(女)、陈某来到了贵州天柱县,准备通过由郑某色诱男子,在郑某与男子亲热时,陈某实施盗窃。2012年9月23日,郑某用色相勾引一名剑河籍男子姜某进入宾馆,陈某趁两人亲热时,潜入房间盗走姜某挎包中现金2000元。姜某回到家中,清点财物时发现丢失了现金,后向警方报了案。经过侦查,郑某、陈某被警方抓获,赃款被退回。
贵州省天柱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郑某、陈某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陈某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2013年1月9日,天柱县法院判决郑某、陈某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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