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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成功案例 |134人看过举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集中区   栋    厂房。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某某坪。

    法定代表人:  ,该学院校长。联系电话   。

    申请人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 月 日作出的(2021)湘05民初21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知民终328号民事判决;现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要求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进行申诉再审。

    再审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民初21号民事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知民终32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理由: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邵阳某某学院负有履行交付技术成果的义务,其应当对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邵阳市中院的一审和湖南省高院的二审,邵阳某某学院都没有举证证明其向高华公司交付了《技术开发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研究开发成果---高强冷轧带肋钢筋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完整二维图纸及三维数模一套。然而,一、二审法院却主观臆断推论:邵阳某某学院已经全部交付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成果。

    二、高华公司提出鉴定申请,是针对邵阳某某学院在邵阳市中院开庭时向邵阳市中院提交的证据二维图纸和三维数模,邵阳某某学院向邵阳市中院提交的该份证据,不能视为也绝不能等同其此前已经向高华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成果。一、二审法院将邵阳某某学院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视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高华公司交付了研究开发成果是荒唐的。

    三、邵阳某某学院之所以在一审开庭前一直没有向高华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成果---高强冷轧带肋钢筋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完整二维图纸及三维数模一套,原因是其设计的二维图纸和三维数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目标和技术内容的要求。一是邵阳某某学院自己在QQ\微信聊天群中自认其设计存在种种缺陷,二是虽然高华公司在其设计过程中提出了修改意见和要求,但邵阳某某学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高华公司提的修改意见和要求是超出合同约定的。高华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技术目标和技术内容向邵阳某某学院提出改进设计的要求,这不能视为高华公司违约,除非邵阳某某学院能够证明高华公司向其提出的要求是超出合同约定的技术目标和技术内容的。

    四、省高院在判决书中提出:“邵阳某某学院交付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可依法另行主张。”这是“脱裤子打屁”的馊主意。邵阳某某学院的技术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与其没有交付技术成果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同一个事实的两个方面。正因为技术成果不符合约定,所以邵阳某某学院才没能完成交付,怎么要另行主张呢?技术成果符合合同约定,是邵阳某某学院履行合同的义务,邵阳某某学院有义务向法院证明其设计的二维图纸和三维数模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目标和技术内容的。邵阳某某学院在一、二审都没能够证明这一点,应该由邵阳某某学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怎么反过来要高华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了呢?要鉴定也应该由邵阳某某学院去申请鉴定呀?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是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即对二维图纸和三维数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是错误的判决!

    鉴于一、二审判决的不公,一、二审法院自己难以去纠正自己的错误,故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规定,现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请予准许。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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