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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代理分包方成功上诉,二审改判免除百万元支付责任

发布者:周林|时间:2026年03月18日|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周林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取得圆满结果。面对一审判决委托人共同承担13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的不利局面,周林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关键点,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全面免除委托人的支付责任,为客户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本案中,委托人张某作为工程分包方,因上游总包单位将工程转包、分包链条复杂,被一审法院认定与总包单位、下游施工人共同承担劳务报酬支付义务。一审判决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突破合同相对性判令委托人连带支付13万余元及利息。张某不服,委托周林律师提起上诉。

周林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制定了精准的上诉策略:

重审法律关系定性:针对一审将涉案款项定性为“劳务报酬”的错误,周律师深入分析结算单据中的“150元/小时”“220元/小时”计费方式、钩机作业记录等核心证据,指出该费用实为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及承揽报酬,远超人工费范畴,不应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委托人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从未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仅有的2万元预付款系工程行业常见操作,不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建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厘清工程链条责任边界:明确指出委托人系从总包单位处分包工程,与下游施工人蒋某海之间另有分包合同关系,原告系由蒋某海自行雇佣,委托人不应为他人合同相对方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周林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涉案款项包含机械使用费及人工费,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人系蒋某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蒋某海承担付款责任;委托人虽预付2万元,但不足以认定直接合同关系。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蒋某海承担全部付款责任,委托人张某及总包单位均无需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并驳回原告对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委托人免除了13万余元的债务及利息,更彰显了周林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定性、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善于从复杂证据链中发现突破点,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实现了“逆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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