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0年3月26日,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驾驶的贵?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平乐线13KM+700m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不承担责任。
申请人认为此责任认定不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 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有错误。
(一)事故发生时间是?已经左转弯完成后,车辆减速停到路边,不是转弯过程中。
?在驾驶三轮车左转弯时,?并没有过来。?转弯完成停车时,?驾驶摩托车从后撞到三轮车的右边,不是转弯过程中发生,所以第52042112020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成因为转弯未让直行,不真实不客观。实际情况是,?转弯已完成之后,?从后面追尾撞到。当时,?在边骑车边与路边人说话,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没有及时减速停车才撞到?三轮车上。
(二)?没有故意驶离现场,是因路边不能停车,才将三轮车开到路旁的停车位上,再返回来救治?,把?送至医院。停车位与事故发生点只有50米左右距离。
(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应属于非机动车。
?驾驶的是老年电动三轮车,最高车速1h/25KM,属于非机动车。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违法驾驶已脱审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应承担同等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检验日期为2015年2月,说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2016年开始未接受检查,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能上路行驶。但是?驾驶上路行驶,是存在过程的,可能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安全技术进行检验,不利于查明此情况。
可见,?无证驾驶未检验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请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此致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20 年 ?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