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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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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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资金占用费来弥补

发布者:郭倩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6日 28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68刘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徐借款现金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元月26日,以上借款事实由刘某出具借条一张证明。刘某到期后未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刘某在20171225日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0000元人民币,剩余90000元至今未偿还。

 

办案经过:委托我为其起诉,为其准备证据,拟写诉状,起诉刘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90000元,并一次性支付资金占用费8100元人民币。

 

案件结果:经调解,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9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8100元人民币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律师说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徐某多次催款,已经给刘合理的还款期限,刘理应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刘某应支付徐资金占用费。

 


郭倩律师,贵州大学法学硕士,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安顺市平坝区委全面依法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的民法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安顺
  • 执业单位: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420********2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