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倩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6日 28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6月8日刘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某借款现金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元月26日,以上借款事实由刘某出具借条一张证明。刘某到期后未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刘某在2017年12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0000元人民币,剩余90000元至今未偿还。
办案经过:徐某委托我为其起诉,我为其准备证据,拟写诉状,起诉刘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90000元,并一次性支付资金占用费8100元人民币。
案件结果:经调解,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9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8100元人民币,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律师说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徐某多次催款,已经给刘某合理的还款期限,刘某理应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刘某还应支付徐某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