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倩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6日 15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6月24日陈女士乘坐李某驾驶的贵GP050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观音路往天马大道方向行驶,行至上瑞线(贵黄公路53km+800m)延伸至天马大道1km处右转弯时,与由上瑞线往西门坡方向夏某驾驶的贵GBM58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夏某在事故中次要责任,李某主要责任,陈女士无责任。
办案经过:陈女士称李某的摩托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担心得不到赔偿。我们为其起诉夏某小车的交强险用于赔偿陈女士,以便陈女士得到足额的赔偿。
审理结果:陈女士获得交强险122000元赔偿,剩余损失由李某赔偿1万元。
律师说法:在贵州省交强险赔偿不分责不分项目,在122000元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