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购买保险,谁是受益人?
徐州某机械厂因工人在操作中容易受伤,于2018年10月为其单位的17名工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20万元。2018年12月,该厂工人张某在工作期间因事故死亡,该机械厂当即向保险公司报险,并按照工亡的赔偿标准,向张某的家属支付了全部的工亡待遇120万元。事后,该机械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机械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20万元。
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8日,原告徐州某机械厂作为投保人,其厂里的17名工人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一年,机械厂支付保险费13000元。2018年12月28日,17名被保险人之一的张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抢救无效身故。2019年4月,张某被认定为工亡。该机械厂于张某的家属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向张某的家属支付了全部的工亡待遇120万元。2019年5月,机械厂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因机械厂无保险金请求权,拒赔。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第二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及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情况下, 保险金请求权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结合至本案,即应由被保险人张某的继承人继承该保险金请求权,故本案原告徐州某机械厂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徐州某机械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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