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被反诉人)天津XX机电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人)天津XX汽车部品有限公司系加工合同关系。被告(反诉人)提供模具及材料委托原告(被反诉人)进行加工。双方定期结算。2015年6月17日双方合作终止。双方在交接中发现被告(反诉人)提供的模具严总损坏,提供的材料亏损严重,故对于到期的加工费予以停发,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加工费166865.89元,被告予以反诉要求赔偿模具及材料费241948.03元。
裁判要旨:
1、法庭认可原告造成了被告模具及材料亏损事实。
2、原告公司生产部长所签字确认的文件系职务行为,代表原告公司。
3、被告的损失金额法庭采纳了原告的证据。
律师意见:
一、加工方在履行合同中,须合理使用模具,造成损坏应当予以赔偿。加工方加工过程中应当正常使用材料,否则造成材料损失须进行赔偿。
二、员工在自己工作内容相关的环节中签字行为构成职务行为。
三、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规范化操作,保留相应证据,在发生纠纷后便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