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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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将谁列为被告?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8日|分类:离婚 |64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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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和小李约定了婚期,小张给了小李父母5万元作为彩礼钱,现在二人因为感情破裂,无法登记结婚,小张现想要求返还彩礼钱该如何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将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如果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故小张应将小李以及小李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说法:

在实际生活中,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大多由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正因实际生活中往往财礼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无实际支配权,也没有实际支付的能力,如果仅将女方列为被告,男方返还彩礼的权利是很难得到实现,这就很有必要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取的主体,因我国的婚姻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婚姻的法律,同时又是一部规范家庭的法律,因此,该法适用于家庭所有成员。这又为将女方父母是否列为返还财礼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正是由于女方父母支配财礼, 从而更说明财礼索取的性质。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的。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体及留置支配财礼的主体还可能是其他亲属,因此,也可将其他亲属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建议:

在返还彩礼的诉讼中,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应当将女方、女方父母或女方其他亲属作为收受彩礼的主体的也应当将其他亲属列为共同被告比较合适。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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