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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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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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死后,丈夫在外私生女与养女争夺财产,法院怎么判

作者:高黎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2次举报


案情简介

妻子A和丈夫B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最后通过合法的途径领养C,B在2012年时与外面的女子生育一女D,妻子A知道后,对此事深恶痛绝,大约半年后查出尿毒症,妻子A在知道自己病情后,将3套房子自己的份额订立公证遗嘱。一年半后妻子A去世,养女C请求法院依法继承,B请求将私生女追加为被告,要求继承妻子A的房屋。

法院观点:

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本案中,D并非A的亲生女儿,那么就要判断D和A是否构成拟制血亲。首先,D并非A的养女。双方并不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其次,D也并非A的继女。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分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D为B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儿。D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D与A曾经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继子女关系。

若认定D是A的法定继承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B在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违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如果认定D是A的法定继承人,等于变相鼓励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基本原则,亦将极大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总结: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权益,现在在权利意识增强的同时,不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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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黎律师,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为人真诚正直、办事认真负责、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嘉定区
  • 执业单位: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