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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方:证券监管法的理论基础

作者:艾树红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22次举报


证券监管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涉及到调整对象、本质属性、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理论,而对理论基础的阐明是建立和完善证券监管法具体制度的前提条件。中国政法大学李东方教授整理了我国证券监管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分析了证券监管法的本质属性,并阐释了证券监管法的基本价值,于《证券监管法的理论基础》一文对我国证券监管法的理论基础做了全面的讨论。


一、证券监管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证券监管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定义


证券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平等主体之间围绕着证券发行和交易而发生的各种证券民事关系;第二大类是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即国家介入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证券业自律监管关系。也就是说,证券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证券财产关系,也包括调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前者属于民商法调整的范围,后者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


(二)证券监管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证券监管法是证券法中具有证券监督和管理性质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同时,证券监管法又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不能适应证券法中大量存在的证券监管法律规范。证券监管法自身存在着独到的基本价值理念和若干不变的法精神,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所体现出的精神实质,正是经济法的本质之所在。


二、证券监管法的本质属性


(一)证券监管法是主要以公法的方法调整私法调整的领域的法律


证券监管法就是一种横跨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的法律,是社会法或经济法的一种。用公法或者公权力方法调整原本由私法调整的领域,这正是证券监管法乃至整个经济法之所以具有公法性又具有私法性的主要原因。


(二)证券监管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


在证券市场,如果没有公权力的适度介入,由广大投资公众而形成的公共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证券监管立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来禁止各种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从证券监管法立法的宗旨来看,我国《证券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从证券监管立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来看,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主要通过证券发行核准制和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等制度来维护证券一级市场当中的公共利益;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则主要通过证券上市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性披露制度以及对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证券市场主体规制制度来维护证券二级市场当中的公共利益。


第三,证券监管法通过建立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来保护投资公众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证券监管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干预和有效协调的重要领域,而对其实施监管的法律规范即证券监管法不仅是公、私法融合之法,而且其任一具体制度规范,无不体现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由于证券监管法是以调整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关系入手而列入经济法之中的,因此,它在经济法中又属于市场监管法之列。


三、证券监管法的基本价值


(一)法律价值的含义及其对证券监管法的意义


证券监管法基本价值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其对证券监管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方面的作用。首先,证券监管法的基本价值是证券监管立法的思想先导,证券监管立法活动都是在证券监管法的价值观指导下的国家行为。其次,证券监管法的基本价值是该法实施的内在需求。这体现在证券监管法的执行及其遵守两个方面:第一,证券监管法的执行离不开法的价值指导,法的价值主导整个证券监管执法的状况;第二,证券监管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被遵守的,证券监管法的实施如果始终依靠强制执行,则是难以长久维持的。


(二)证券监管法基本价值的构成:秩序、效益、公平


1.秩序价值


在我国,就证券发行市场的秩序而言,证券监管法目前依然要求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的发行进行核准制,即对拟发行证券实质性审查。从证券二级市场的秩序来看,证券监管机构依照证券监管法通过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保证了证券交易场所安全与便捷,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监管机构通过严格执法就能够有效扼制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由此实现证券监管法的秩序价值。此外,在讨论证券监管法秩序价值时,还需要研究存在于秩序价值中的安全价值,该价值使证券市场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秩序状态,避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混乱状态和投资公众在投资活动中因缺乏安全感而人人自危的情形。


2.效益价值


首先,在证券发行阶段,证券监管法通过证券发行核准制来调整证券发行行为,来降低社会经济成本。在证券交易阶段,证券监管法通过规制证券交易所,一方面给各上市公司提供优质的上市服务,另一方面严格规范交易市场各类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降低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费用,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益。


其次,证券监管法通过制定禁止性规范来防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和欺诈客户等行为,从而减少各类证券主体可能发生的损害或损失,相应地提高社会整体效益。


再次,在上述证券违法行为发生之后,依照证券监管法的法律责任制度追究各类证券违法行为,以救济或弥补违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降低证券市场的负效益,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益。


3.公平价值


证券监管法的公平价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于中小投资者在证券活动过程中始终处于弱者地位,如果简单地讲形式上的平等,则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证券监管法的公平价值还应当通过各项制度依法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倾斜保护。


第二,机会平等。在证券发行和上市阶段,机会平等体现在拟发行人先申请先被审核,一旦审核通过则先发行、先上市。在证券交易阶段,机会平等则体现在交易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规则。另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兼营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时应当优先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第三,杜绝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造成显失公平。正在修订的《证券法》一方面并不绝对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证券交易,另一方面规制其交易的利益冲突。


4.证券监管法三种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


秩序、效益、公平三种证券监管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秩序有利于创造安定的证券市场环境,效益、公平价值只能在一种有序的证券市场环境中才能实现,没有一定的市场秩序任何价值都无法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秩序不仅是效益和公平得以存在的前提,而且还是整个证券市场得以维系的基础。


四、结论


证券监管法的调整对象,本质,价值和基本原则等是形成证券监管法理论基础的基石。对其制度框架的概括则能够明确上述理论基础对具体制度的指导范围,证券监管法的理论基础贯穿于证券监管制度的始终,证券监管制度的建立、完善以及实施均须以证券监管法的理论基础为指导。

原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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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树红,女,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华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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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