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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涉嫌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罪当事人获取到从轻处罚

发布者:吴南辉|时间:2021年07月28日|12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张XX,男,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因本案20197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723日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XX、詹XX,均系广东XX律师。

被告人王XX,女,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因本案,于20197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7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9]3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王XX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张XX、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2、本案犯罪金额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是家庭经济支柱,其配偶临近预产期。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查明事实201972日,罗岗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李路45号二楼盛源旅馆内检查发现一名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被告人王XX。经调查,201812月至今,王XX多次接受“愿大家都好”、“皆大欢喜”、“龙游天下”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82107元。王XX接受他人投注后,将投注钱转给其上家即被告人张XX,并从中获得红包收益。张XX收到六合彩投注后,会在其电脑上登陆账号和密码,在赌博网站上参赌。后经调查,张XX从6月份至今共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37341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张XX王XX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另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为上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XX为下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将根据两被告人所起作用及投注金额在量刑上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合理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判决一、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73日至2019122日。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72日至2019121日。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四部、笔记本电脑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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