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慧律师

  • 执业资质:135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妇科疾病就诊导致肝功能受损

发布者:游慧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1日|分类:法律顾问 |60人看过

基本案情:202179日起,原告因月经问题前往被告处就医11次,累计花费医疗费2884.35元。202211日起,原告就妇产科疾病在被告处诊疗,并于202212日至同年28日、同年224日至同年311日期间在该院住院。该院诊断原告为:药物性肝损害、黄疸、菌血症、高脂血症、肝囊肿等。此后,原告又在该院治疗多次,累计支出医疗费90810.02元。该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上载明原告存在骨骼症状。

患方陈述:202179日起,原告因月经问题前往被告处就医11次。原告诊疗行为错误,导致原告肝功能受损。202211日,原告为此前往被告处诊疗并两次住院。该院诊断原告出现药物性肝损害、黄疸、菌血症、高脂血症、肝囊肿等症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果,遂成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医疗费2884.35元;2.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810.02元、误工费12946.20元、护理费4315.4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0500元之和的40%,计55508.65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医方辩称: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不具备关联性,不同意退还其医疗费。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实质过错,故各项损失应按照20%比例计算。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上述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为宜。原告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

法院审理:经鉴定,被告的案涉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其应当退还原告医疗费用并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故本院酌定被告按照40%标准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7712.99元。

游慧律师简析:本案医疗纠纷发生的科室是妇科,鉴定在本案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鉴定机构鉴定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为宜,原因力为次要就是说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参与度是在201%-40%,一般情况下是按照30%责任比例来赔偿,本案中定40%责任是顶格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