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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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义、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游慧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4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的律师,我们从证据方面进行举证质证,上诉人在本案所提交的《借条》与汇款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不能直接证实借款有实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优势,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取得胜诉,取得圆满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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