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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游慧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2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原告胜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A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560元、护理费2927.1元、残疾赔偿金22368.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49155.5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A医疗费3466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4500元,合计39824.91元(以上一、二两项合计88980.41元,其中45132.88元由被告B垫付,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B);
三、被告B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A医疗费467.94元,伤残鉴定费700元;(执行时应扣除被告B垫付的4513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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