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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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技术服务合同使用施工图纸,公司获赔189万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8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口头商定,由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承建的某大数据产业基地项目做建筑智能化工程方案设计。2016年3月,某甲公司完成了“某大数据产业基地一期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图纸并出图。2016年4月,某乙公司作为招标人就“某大数据产业基地项目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工程”发布招标公告,某甲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某甲公司参与了投标,但未中标,该项目由其他单位施工,但采用了某甲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其后,双方多次就设计费用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2018年5月,根据某甲公司申请,受法院委托,由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某大数据产业基地一期弱电智能化工程”图纸的设计费进行鉴定,2018年9月27日,该公司出具中德华建(鄂)价鉴(2018)-SJ-xxxx号《“某大数据产业基地一期弱电智能化工程”图纸的设计费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可确定的图纸设计费合计1,898,423.34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某乙公司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在“某大数据产业基地项目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工程”招标中,采用了由某甲公司完成的“某大数据产业基地一期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图纸,其后该工程也按照上述图纸完成施工,故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因前期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未签订相关合同,也未就设计费用协商一致,依法应按照市场价格履行,依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用1,898,423.34元。一审判决:一、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用1,898,423.34元。

一审结束后,某乙公司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设计的“某大数据产业基地一期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图纸,某乙公司应支付多少设计费。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专门机构对设计费的市场价格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未签到技术服务合同使用他人施工图纸时是否应当付费,二是付费的多少如何确定。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施工图纸属于该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图形作品,即“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施工图纸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是技术功能和科学美感的结合,且其主要价值在于应用,而不是出版、发行。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施工图纸的使用与一般的文字、美术作品还是应有所区别。

   在司法实务在,在未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其他授权合同,施工图纸被他人盗用时,应当结合使用施工图纸方式的不同,根据施工图纸发挥的作用或贡献来确定其经济价值。此案中,某乙公司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某甲公司的施工图纸,就应当按照该施工图纸在项目施工中所发挥的作用来确定使用费用。律师负责法律问题,这种专门性的技术问题应当交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来解决。因此,本案中委托了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施工图纸进行鉴定,以确定其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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