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3年,14岁的原告周某乘坐其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与一违停三轮车相撞后摔倒,被对向驶来的由被告张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碾压左腿,导致截肢,构成六级伤残。交警认定摩托车方主责,货车方张某次责。张某的车辆存在改装情况,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案件经过:
我方代理周某,主张医疗费、六级伤残赔偿金、至78岁的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3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张某车辆违法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商业险条款应属免责范围。另,事故中存在一辆无责三轮车,应追加其无责交强险赔付。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改装车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知晓车辆现状(投保了新增设备险),且未提出异议,故保险公司不得以改装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同时,无责三轮车属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按4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共计48.8万余元,并直接返还被告垫付款。残疾辅助器具费同样支持计算61年至78岁。
律师点评:
本案关键在于击破了保险公司的“改装免责”抗辩。根据《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保险人明知投保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仍承保,事后不得再以此为由拒赔。我们通过举证车辆投保时已改装及投保了“新增设备险”,成功证明保险公司“明知”状态。此案对类似货运、改装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有效保护了受害第三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