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洁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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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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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类案件,不仅要考虑吸存数额还要考虑其级别

发布者:回洁清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5日|分类:综合咨询 |17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善林(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平区分公司,以高息为诱,采用组织业务员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宣传该公司P2P、幸福之路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于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在善林公司和平路分公司任业务员、小团经理、大团经理,期间,其本人及团队业务员采用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目前已查实招揽投资人四十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4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9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笔者作为被告的辩护人,首先是认可公诉机关所认定的罪名,但是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理由是:

   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在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请求认定其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并在公诉阶段,积极与公诉机关进行所吸纳的数额的核对及沟通,从起诉意见书的数额近八千万减少到起诉书所认定的1400余万元,使得量刑情节大幅度下降。

且提出该案系单位犯罪,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在此过程中积极退缴赃款。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并许以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本案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不是本案非法集资行为的策划者,对被吸揽资金无控制、处分行为,故可结合被告人所处级别、责任范围、吸揽资金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能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律师观点

 在非吸类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是获取量刑从轻、减轻的条件,但是也要看条件再决定何时退赃退赔,因为退赃退赔也是获得取保或者缓刑的积极有利条件,同时非吸案件不仅要考虑的是非吸的数额,更要看其所处的级别也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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