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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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金xx、黄xx、广州市花都区狮岭xx皮革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1407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丽国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2日 8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行西华路支行与借款人黄某某、保证人金某商行、抵押物共有人金某燕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黄某某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且其未还款的情形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工行西华路支行要求解除与黄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黄某某应立即归还尚欠工行西华路支行的借款本金368506.4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和复利。

关于罚息、复利的计算,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工行西华路支行的庭审陈述,工行西华路支行与黄某某所约定的罚息计算基数包括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复利计算基数包括未归还的借款利息和全部罚息,可见工行西华路支行对于借款期间本息收取罚息,又对全部罚息收取复利,事实上存在将利息计入本金计收复利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工行西华路支行对黄某某未偿还借款本息计收罚息,已是对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而给工行西华路支行造成损失的补偿,而对全部罚息再计收复利,实际对借款人实施了双重惩罚,对借款人显失公平。据此,本院对将工行西华路支行将罚息计收复利的部分不予支持。金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金某燕本人书面声明愿意共同承担因涉案借款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故工行西华路支行主张金某燕与黄某某共同偿还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抵押物,因借款合同中已约定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清偿借款时,贷款人可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工行西华路支行关于对抵押物(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友谊路16号益登华庭D栋402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金某商行作为黄某某偿还贷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黄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工行西华路支行主张金某商行对黄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保证条款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金某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何丽国(咨询电话: 13229992993),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工商管理经济师;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