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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刑事律师王思军:600多万流水帮信罪案,获判缓刑

发布者:王思军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7日 1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初接手承办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终于顺利结案,经过努力,最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

案情:

20232月,陈某因为想赚钱,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有人介绍把银行卡出借刷流水,以此种方式为企业避税可以赚到好处费,陈某信以为真,特意跑到南方某地出借银行卡,到了某地后在出借银行卡的过程中也察觉到对方可能在用他的银行卡从事违法行为,但对方人数较多,时时对其进行监视,加之利益驱使,未及时停止出借行为。上家利用其银行卡、微信等转移资金,流水高达600多万元,其中查实受害人祝某被骗的20万元流入陈某银行卡内。徐某共获利2000余元(上家未兑现承诺的好处费数额)。后案发,陈某被公安机关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

办理: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我们先为陈某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不同意我们的取保申请,坚持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过与检察院沟通,最终检察院未同意批准逮捕,陈某顺利被取保。之后我们又协助陈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一小部分损失,获得谅解。又协助陈某将违法所得进行了退赃。

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我们及时将辩护意见递交检察院,多次与承办人沟通,进行认罪认罚。但检察院可能鉴于陈某银行卡流水数额特别巨大,未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建议适用缓刑,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审理决定。

案件到法院后,经过与承办法官沟通、开庭等程序,公诉机关庭后也表示不反对对陈某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

当事人陈某对此结果极为满意,本来他都做好了入狱服刑的准备,在涉案流水数额如此巨大的情况下,能取得适用缓刑的结果,殊为不易。

总结:

在为该罪提供辩护时,可从以下几方面寻找发掘辩点:1、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若行为人并未认识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缺乏主观认识要素不应构成本罪;2、被帮助方的行为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如果无法证明,则本罪的帮助行为构罪更是无从谈起。3、嫌疑人的帮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需要辩护人结合案情和证据,对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严格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4、结合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与本罪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都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是否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标准,如果证据无法达到上述标准,则不应定罪

当然上述辩点仅是笼统而言,无法一一概括,相对也比较宽泛,在具体案件的辩护中,需要结合案件的案情和证据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不能一概而论。

最后,再次提醒: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买卖、租借电话卡、银行卡等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贪图小利,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惩戒甚至构成帮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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