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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关服务期约定及其损害赔偿的问题

作者:师鑫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9次举报


劳动合同有关服务期约定及其损害赔偿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享有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现实生活中约定服务期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劳动者一方为(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服务期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有关服务期的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对此,我们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地方以及相应行业的规定、要求向劳动者提供的一般性的、常规的培训。比如,《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的职业培训就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专业技术培训”,因此不能构成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理由。专业技术培训在形式上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既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形式上的不同,一般不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用人单位负担了专业技术培训的费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之后允许其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目的在于一方面为劳动者实现个人专业技能的提升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培训的付出提供一定的补偿,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因此,从《劳动合同法》规定服务期的条款其立法目的而言,只有用人单位实际负担了劳动者专业技术培训的费用时才能够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主要表现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因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用人单位做出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的不当行为,劳动者因此而解除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则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些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或者根据服务期履行情况所应分摊的剩余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费用”进一步进行了界定,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是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不合理地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


师鑫律师,男,1980年出生,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