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轲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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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600问(九)

发布者:郑轲语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231人看过


9、因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如果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本案应当以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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